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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纠纷系列|王冰:股权转让的21个疑难法律实务问题
来源: admin    更新时间: 2020-05-15    浏览: 2617 人次

法盛金融投资


      致力于分享金融、不良资产、公司纠纷、投融资并购、房地产、私募基金、资本市场、税务筹划、疑难案例等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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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本文作者王冰系广东法盛律师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本文为公司纠纷系列文章之一,今后将针对公司纠纷涉及的出资与隐名代持纠纷、增资与对赌纠纷、人格否认、公司控制权纠纷、公司决议纠纷、股东权利救济、公司清算等疑难法律实务问题陆续发表文章。王冰既是律师也是天使投资人,其投资并担任董事的天使项目广州市驴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以境内外重组红筹架构方式成功香港主板IPO。王冰律师在二十年的法律实务及多年股权投资经验中,对公司纠纷领域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具独到见解,擅长提供公司纠纷的最佳诉讼解决方案。如有问题拟交流,可发邮件至wangblawyer@sohu.com


股权转让的21个疑难法律实务问题

 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 王冰律师

 

1、【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以原股东与第三人就转让价款数额、付款时间、交易条件在内的完整对价达成合意为前提,转让方应在前述事项与拟受让方达成合意后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事项,其他股东有权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2、【股东内部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公司内部某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如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其他股东无权要求按出资比例行使优先受让权。

3、【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效力及责任】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认定第三人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并不影响公司股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该受让股权的第三人可以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股东未实缴转让出资的法律后果】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就股权转让协议双方而言,受让方受让出资瑕疵的标的股权,无权要求转让股东补足出资,出资瑕疵原则上不能作为减少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正当理由。但从债权人角度,原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不随股权的转让而免除,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责任。执行程序可直接追加原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但不得直接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

5、【股权转让的善意取得】当事人通过伪造股东签名、制作虚假股东会决议、签订虚假股权转让协议等方式将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至其名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将前述股权另行转让给受让人,属于无权处分。《物权法》所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也适用于股权转让,若受让人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尽到了谨慎审查义务,应当认定其已经善意取得该股权。

6、【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让与担保】股东通过转让股权方式来担保债权实现的方式属于非典型担保中的让与担保,转让股权虽已变更登记至债权人名下,但该转让系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债权人作为名义上的股权受让人,其权利范围不同于完整意义上的股东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据约定主张担保权利,但不能享有股东权利。

7、【公司为股东转让股权提供担保的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会决议,为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款支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受让人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代为支付的义务将导致公司原股东从公司退出后的出资款由公司支付的法律后果,这违反了我国公司法中禁止股东从公司抽逃出资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由公司对受让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的条款为无效条款,公司不承担对涉案股权转让款的连带担保责任。

8、【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设质股权的效力】物权法关于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的规定系管理性规定而并非效力性规定,因转让出质的股权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虽无法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合同本身系有效合同,转让款应优先向质权人清偿。

9、【转让被法院冻结股权的合同效力】人民法院对相关股权予以冻结,属于一定期间内限制该股权变动的保全措施,其法律后果是被查封的股权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受到限制,但并不应据此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10、【配偶单方转让股权的效力】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夫妻一方可以单方转让股权,夫妻一方无权撤销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夫妻一方对外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其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应不予支持。

11、【约定公司债务剥离给原股东的问题】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全部债权债务剥离给原股东的约定,在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对债务转移提出异议或主张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应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对转让方及受让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2、【股份公司发起人限售股的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三年内,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约定待公司成立三年后为受让方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在协议中约定将股权委托受让方行使的,形成事实上的股份托管关系,尽管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过渡期内发起股东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由受让方承担,但这种约定只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内部有效,而对第三人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内容均合法有效。

13、【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未经批准的效力问题】当事人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矿山企业的全体股东将股权全部转让并过户给受让方,由于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涉及变动的是股权而非采矿权等资产,故不适用《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规定。股权转让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认定合法有效。

14、【国有股权未在产权交易所转让的法律后果】国有企业未按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而是进行场外交易的,其交易行为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认定其交易行为无效。

15、【产权交易所制定未进场即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规则的效力】产权交易所并非司法机构,不具有处置法律纠纷职能,其无权对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等作出法律认定,并不能根据交易所自行制定的“未进场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交易规则,得出其优先购买权已经丧失的结论。     

16、【公开股权交易的信披及风险责任】在公开挂牌交易时,出让方应对目标公司自评估基准日以来的重大资产变化情况进行补充披露,竞买者亦应负有及时审查相关情况的义务,并应对其所作出的竞买决定承担经营及市场风险。

17、【真实股东将其冒名登记股权转让的问题】隐名股东以自己的意思转让冒名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股权,以自己的意思处分其事前暗中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股权,系实际出资人处分自己投资权益的行为,该行为虽可能损害他人姓名权,但没有损害被冒名者的股东权益,故其处分行为应认定有效,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应予确认。

18、【强制离职股东转让股权条款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具有资合性与人合性并存的法律特征,公司通过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从离开岗位或被解聘之日起的股东身份可解除,该章程规定合法有效。但,股权价值的确定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或市场公平的精神,且公司收回股权存在股本金减少的问题,股本金减少必须通过股东会决议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公示,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19、【股权转让合同的协议解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合同,但对解除合同的对价及支付条件并未达成一致的,不能认定当事人以协议形式解除了股权转让合同。

20、【阴阳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股权转让行为虽逃避税收,但并不会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逃避税收将遭受税务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21、【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即使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也应依法缴税,原股东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并收回转让的股权,已征收的企业(个人)所得税不予退还。

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4月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现有执业律师约六十余名,律师助理及行政人员近三十名。王冰律师为中山大学法律硕士,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EMBA,曾在中大博研管理哲学班及希伯来大学商学院创新班研修。王冰律师于2006年4月创办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为法盛所执行合伙人、执行主任,王冰律师同时为广州市驴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天使投资人及董事,驴迹科技以境内外重组红筹架构方式于2020年1月在香港主板挂牌上市。

王冰现担任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理事、粤港澳大湾区法商研究院理事、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法律委员会大湾区法律组副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粤港澳合作促进会理事、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联合会理事、广州市青年商会副会长、广州冼村CBD商会副会长、广东省江西兴国商会副会长。

王冰律师团队擅长的主要领域为:疑难案件诉讼、公司纠纷、投融资并购、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房地产、税务筹划、政企法律顾问等。王冰律师自1999年执业以来即担任中国第一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光大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汇达资产)的法律顾问,执业至今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服务长达二十一年。王冰律师目前为中国信达资产广东分公司、汇达资产广州分公司、华美国际投资集团常年法律顾问及东方资产广东分公司专项法律顾问,同时为广东省国资委,华融资产、长城资产、粤财资产、广州资产、广永资产等资产公司及交行广东省分行、中行广东省分行、农行广东省分行、建行广东省分行等银行库内专家律师。王冰律师团队多年来为汇达、信达、华融、东方、长城、粤财等资产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收购重组、房地产投资、股加债等专项法律服务的标的近500亿元,另通过诉讼执行屡计实现资产回收金额逾六十亿元。此外,王冰律师团队为上市公司新媒股份(300770)旗下创投平台广东南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国丰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近三十家基金管理公司提供基金管理人备案及基金产品募投管退的专项法律服务。

王冰律师团队撰写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税负问题研究》在“2018年中国税法论坛暨第七届中国税务律师和税务师论坛”论文评选中荣获全国律协及中国税协联合颁发的一等奖;王冰律师团队撰写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衡平机制的“放”与“控”》在“第九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改革开放四十周年纪念研讨会”荣获优秀论文二等奖;在第二届琼粤金融法治论坛征文中,王冰律师团队撰写的《粤港澳大湾区金融融合的法律困境与出路》荣获论文三等奖。目前,王冰律师团队核心成员现包括王冰、刘丰茂、张君凤、李倩倩、黄丽冰、陈晓鹏、袁健洋、陈依娜、张信敏、张裕珠、钟颖、许蔚琳、胡文敏、蔡晓华、陈立新、潘威、唐家昌、陈思前、夏珊萍、梁雅芬、徐煛、吴登银等逾二十名律师及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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