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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 | 诉讼时效届满后,又可重新起算的8种情形
来源: admin    更新时间: 2020-03-25    浏览: 1957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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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诉讼中重新确认债务,并同意继续履行。


1、债务人在诉讼中确认债务,并同意继续履行,应认为债务人放弃了时效抗辩权。

案例一:何伯昌、何伯顺与广东融通投资有限公司等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95号]

广东省高院认为:“兆恒公司在诉讼中确认了本案债务,并同意继续清偿。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二审判决认定兆恒公司放弃了时效抗辩权,对原债务进行了重新确认并无不当。”

2、债务人和担保人在原审中表示继续履行债务,未提出诉讼时效届满和保证责任消灭的抗辩的,再审中又提出抗辩的,不予支持。

案例二:筠连县巡司镇红岩煤矿、蒋井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申2968号]

四川省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在原审开庭审理中,债务人以及担保人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债务,并未提出超过诉讼时效和保证责任消灭的抗辩。故可认定再审申请人对本案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再审申请人称其开庭审理的日期是虚假的,庭审笔录内容被篡改,但无证据予以支持。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09

债务人行使债务抵销权,可认定债务人作出了通过行使抵销权的方式来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债务的意思表示。


1、债务人确认债务存在的事实,并行使抵销权,应认定作出了继续履行债务的行为。

案例一: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如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一申字第683号]

广东省高院认为:“根据案件查明事实,2009年9月15日,晶通公司与如春公司就涉案工程款进行了财务对账;2010年12月8日,晶通公司向如春公司发出《关于抵销工程款的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晶通公司主张与如春公司就案涉工程款进行相互抵销。该通知附件《财务对账表》载明应抵销的工程款包括案涉工程款319744.49元。从上述两份证据可以表明,晶通公司确认争议债务的存在,而且从《关于抵销工程款的通知》所载文义内容来看,晶通公司有通过行使抵销权的方式来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债务的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本案中,晶通公司的对账行为以及其发出主张抵销通知的行为,均应视为晶通公司放弃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据此判令晶通公司向如春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上述处理并无不妥,应予维持。晶通公司就案涉工程款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信正确。”

2、(反例)债务的相互抵销系独立于债务履行的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债务相互抵销不同于债务履行。债务人提出抵销债务,并非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

案例二: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雪佳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审二商申字第0300号]

江苏省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条规定,债务的相互抵销系独立于债务履行的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债务相互抵销不同于债务履行。……2012年9月9日,雪佳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志远在国风公司出具的《欠款处理协商函》中还款计划一栏中书写‘我公司欠你们公司上述525532.01元要求你们在欠我司527916.56元中冲抵,剩余2384.55元我们跟老戴私人收取。’该内容系雪佳公司提出与国风公司抵销债务,并非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国风公司据此主张诉讼时效发生中断,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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