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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破产重整七大经典案例
来源: admin    更新时间: 2020-05-22    浏览: 4819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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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典型意义

唯冠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曾经是全球四大显示器生产商之一,其产品在多国上市,在业界极具影响力。公司因与美国苹果公司的IPAD商标权纠纷及后续关于IPAD商标权案代理费的诉讼案件而备受社会关注。破产案件受理后,海关申报了近两亿元的巨额税款债权,加之代理费优先权,对普通债权人构成极大冲击,使案情更加复杂,各方利益诉求冲突更为激烈。深圳中院指导和监督管理人及时回收执行款、妥善处理重大诉讼案件、依法严格审查海关巨额税款债权及其他优先债权,并通过创新方式处置破产财产以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各项破产清算工作得以平稳有序推进,仅了结深圳市盐田区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就多达120余宗,最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极大节约了司法资源。通过破产清算这一市场化手段,使唯冠公司最终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对于大型僵尸企业的处理,具有典型意义。


典型案例之七:深圳市水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深圳市水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指公司”)成立于1997年,系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2000年,水指公司参与开发建设“典雅居”房地产项目。2004年,该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开始预售。2005年,该项目楼盘封顶。后因水指公司资金链断裂、违规经营、管理不善等问题,该项目未能最终竣工,水指公司亦被迫停止经营,继而引发90余宗诉讼和仲裁案件。


在对上述判决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程序中,深圳中院经调查发现,水指公司除有尚未竣工的“典雅居”房地产项目外,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当时,“典雅居”房地产项目已被多轮查封。且该项目存在一房多卖、存量不清等诸多问题,造成强制执行水指公司困难重重。水指公司债权人无法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获得清偿。


因水指公司已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经深圳中院执行法官释明,申请执行人之一申请对水指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深圳中院遂中止对上述案件的执行程序,并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深中法破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水指公司破产清算案,从而实现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首次顺利转换与衔接。


二、审理情况

深圳中院受理水指公司破产清算案后,立即刊登受理公告并依法指定管理人接管水指公司。管理人对水指公司财产状况开展全面清查并受理债权申报。针对一房多卖、存量不清等问题,管理人采取审计财务资料、接受权利人申报、开展调查等方式,对房产销售情况予以重新造册。管理人最终查明,水指公司资产仅存“典雅居”房地产项下54套房产及该项目应收账款,评估值约为8500万元。而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人共计146家,债权总额达2.5亿元。债权人中还包括大量缴纳部分房款的购房者以及拆迁未获补偿的拆迁户,社会矛盾突出。


因水指公司的大股东陈某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申请对水指公司进行重整,并承诺引进重整方资金以提高水指公司债务清偿率,深圳中院对大股东陈某的重整申请予以仔细审查后认为,大股东陈某系重整申请的适格主体,且水指公司尚具备一定的再生价值及自救可能,遂裁定自2013年4月15日起对水指公司进行重整。水指公司重整期间,针对负债性质复杂,社会矛盾突出等问题,水指公司提出了普遍提高清偿率,并合理细分负债类型给予清偿的重整计划草案,旨在更为公平的保护各类债权人利益。该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的两次协商表决,最终获得通过。2014年1月22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批准水指公司重整计划。2015年11月12日,水指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深圳中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三、典型意义

对被执行人财产予以强制执行虽是实现债权人利益最为直接的司法程序,但当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执行程序的效果难以有效发挥。因破产程序具有公平清偿、企业挽救等多方面的制度优势,此时,将执行程序转为破产程序更符合债权人利益,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本案即是一宗执行转破产的典型案例,该案的妥善处理正是充分发挥了破产程序在化解执行僵局、帮助企业重生上的制度优势。


相较于执行程序,破产程序的制度优势首先体现在更为全面、高效的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上。破产程序旨在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市场退出机制。破产程序可以通过管理人接管企业,全面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履行调查职能等方式,在查明债务人资产状况的基础上,对全部债权人及时予以清偿。管理人在管理并追收债务人资产的同时,亦可维护财产真实权利人的权益,从而化解因无法全面查清债务人资产状况、难以准确界定权属关系而造成的执行僵局。本案中,针对影响执行的项目一房多卖、存量不清等问题,管理人采取审计财务资料、接受权利人申报、开展调查等方式,对房产销售情况予以重新造册,最终界定出水指公司的资产范围,为清偿方案的制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其次,破产程序的制度优势还体现在依法积极救治市场主体上。破产程序除对债务人企业采取概括执行措施外,还兼具企业救治的积极作用。破产程序设置有清算程序和重整程序的转化机制。人民法院可以以市场化为导向,对于有自救可能及营运价值的债务人企业,依法转为重整程序。在提高债务清偿率的同时,亦可帮助企业改善经营、更新营业,实现企业更生和良性发展,从而更好的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局。本案进入破产程序时正值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水指公司具备一定的再生价值及自救可能。经大股东申请,水指公司得以由破产清算转为破产重整,最终经营得以维持,而“典雅居”项目资产的社会价值及经济效益也得以尽快实现。


再次,破产程序的制度优势亦体现为能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破产程序具有完善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规定。债务人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时常常存在多样的社会矛盾,单一依靠执行债务人财产已难以满足各方主体的权利诉求。在破产程序中,可通过撤销个别清偿等措施追回流失的债务人资产,可充分发挥股东的积极作用对企业予以施救,亦可在重整程序制定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整方案,从而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本案中,水指公司唯一可供执行的资产“典雅居”项目与众多缴纳部分房款的购房者、一房多卖的买受人以及未获补偿的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社会矛盾非常突出。对此,水指公司提出了普遍提高清偿率的同时,合理细分负债类型给予清偿的重整计划草案,数百业主的安居乐业也得到最大保证,最终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在作为企业法人的被执行人出现破产原因时,由于执行程序缺失公平清偿债务、全面清查资产等方面的制度功能,将执行程序及时转换为破产程序对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破解执行僵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深圳中院对本案的成功处理充分发挥了破产程序的制度优势,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而很好的验证了破产程序在化解执行僵局并为供给侧改革提供服务方面的制度优势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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