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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预重整”,各方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之外,可以更加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主张自己的权利;管理人得以尽可能沟通协调有关各方,为实现重整排除障碍。福昌公司停产停业后,供应商债权人除以各种方式维权外,对企业恢复生产及重整也有较高的期望,管理人介入后,在当地政府通过座谈会、协调会等方式耐心解释,既平缓了相关方过激的情绪,也使各方对福昌公司重整后的期望值趋于合理,为重整的顺利推进打下了共同的价值基础。同时,管理人也对诸如华为中兴一级供应商资质的维持、工业园占用、原管理层涉嫌侵占、公司资产抵押权的撤销等各方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评估,合理地设定解决方案,以待后续落实和解决。
通过“预重整”,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作用,是本案得以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福昌公司作为生产型企业,员工人数众多,停产停业后拖欠员工工资、经济补偿金数额达到4000余万元,如不能妥善解决,将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压力。针对这一情况,政府有关部门设法协调,及时垫付员工的部分债权,有效防止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预重整”程序使人民法院、管理人对重整企业的情况和问题有全盘的了解,提前解决了潜在的社会稳定问题,对受理重整案件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实现重整的可行性有充分的论证,为重整案件的顺利推进提供了保障。
典型案例之四:深圳新纪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深圳新纪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纪元公司)系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新纪元公司前身是深圳市罗湖区对外贸易公司,成立于1984年。后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该公司进行了改制并吸收外资参股,于1995年6月19日设立中外合资股份公司即新纪元公司,原公司的一切财产和债权、债务由新纪元公司享有及承担。新纪元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276万元,注册资本的来源包括国有净资产折股、其它法人以现金购买的国有净资产存量,同时吸收内部职工个人参股。公司先后对外投资控股深圳市新纪元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欣业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新纪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新纪元汇展中心等公司。由于新纪元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股东及下属公司担保导致企业债务过大、财务成本过重,名下资产被多个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公司已无能力通过自身经营盘活有效资产,加之股权纠纷导致经营混乱,公司持续亏损。截至2008年12月30日,新纪元公司账面财产总额86,280,011.81元,账面总负债135,936,638.78元,账面净资产-49,656,626.97元,已严重资不抵债。新纪元公司自2006年度后未再进行工商年检,2007年度及以后除部分租赁收入外未发生其他购销活动,新纪元公司已无持续经营能力。2008年12月30日,经债权人申请,深圳中院依法受理了新纪元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二、审理情况
在案件审理前期,因新纪元公司公章证照及财务账册下落不明,管理人向公安部门报案,案件一时难以推进。2012年5月28日,根据出资人黄某的申请,深圳中院裁定对新纪元公司进行重整。重整过程中,确定黄某取得股权的执行裁定因存在串通行为导致股权拍卖无效而被撤销,由于黄某不再具备出资人身份。深中院遂撤销了以黄某为申请人的重整裁定。2013年12月20日,根据持股38.88%的股东深圳市罗湖区投资管理公司的申请,深圳中院裁定新纪元公司自2013年12月19日起进行重整。
本案采用管理人管理模式,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过程中,有一家公司及一名自然人均申请以重整方身份参与重整,并向管理人提交了包含债权清偿方案、股权调整方案、经营方案等内容的重整预案。2014年10月16日,深圳中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方的选定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通过表决确定了国有独资的深圳市罗湖中财投资发展公司成为本案的重整方,管理人依据重组方预案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也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深圳中院于2014年10月27日裁定批准新纪元公司的重整计划,现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本案债权101331518.73元均获得全额清偿;国有独资的重组方通过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取得新纪元公司全部股权,新纪元公司恢复经营能力。
三、典型意义
重整方的选定是困扰重整计划草案制作者的重大问题之一。破产重整程序启动后,往往需要通过股权让渡等方式引进重整方,以提高债权清偿率,完成资本重组,实现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发展。本案中有两方主体以书面文件的方式向管理人申请作为重整方参与新纪元公司的重整,不同的重整方所作的重整预案在清偿率、清偿期限等方面也往往不同,选择重整方将直接影响重整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影响债权人的切身利益。考虑到破产重整本身是各方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协调,交由债权人选择重整方可充分体现债权人对自身权利的处置,客观上也有利于提高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率。在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下,深圳中院将重整方的选择问题交由债权人会议表决的决定符合破产重整的立法本意和价值取向,既保障了选定重整方时进行市场化竞争的公开和公平,也最大限度的提高了破产审判的效率,有效维护了各方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本案为破产清算转入重整的案件,对企业而言,通过重整解决公司的沉重债务负担,再通过重组方派驻优秀的经营团队,对新纪元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资产进行整合并重新经营,增强了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最终盘活了有效资产,彻底摆脱了经营和债务困境;对政府而言,政府通过破产重整的方式清理了含有国有资产的僵尸企业,该方式使新纪元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土地、物业等优质资源得以保留,国有资产得到保护;对新纪元公司的债权人和职工而言,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额清偿,员工全部得以留用,职工权益得以维护。综上,仅就本案,通过重整,企业、职工、债权人、重组方和政府等实现共赢,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积极探索实践政府通过破产程序清理僵尸企业和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本案的成功为政府清理僵尸企业,以及为陷入困境的国有企业的司法重整提供了可复制案例。
典型案例之五: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公司)系以开发建设“深圳大世界商城”为核心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于1995年12月25日,注册资本1亿元。大世界公司主要业务为开发建设“深圳大世界商城”及有关物业的经营、管理,因大世界公司经营管理混乱,房地产开发、销售活动不规范等原因,导致其债务负担沉重,诉讼案件缠身,无法正常经营,并丧失偿债能力。1999年10月,深圳大世界商城因资金链断裂被迫停工,成为烂尾楼。2000年9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大世界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成立临时监管组负责破产工作。2000年12月6日,深圳中院裁定宣告大世界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原临时监管组成员组成清算组,全面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2000年9月1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因执行该院系列生效判决而委托拍卖行强行拍卖深圳大世界商城,由此与深圳中院刚刚受理的大世界公司破产案件产生冲突。经深圳中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湖南高院于2012年8月出具裁定撤销对大世界商城的拍卖,并将大世界商城交还深圳中院作为破产财产依法处理。
在湖南高院撤销拍卖后,基于房地产市场的向好情况,陆续有债权人向深圳中院申请对大世界公司重整,也有多家潜在的意向重组方向深圳中院和清算组提交参与重整申请书,表示有意愿参与对大世界公司的重整,经广泛征求债权人意见并经债权人申请,深圳中院于2016年6月17日裁定中止大世界公司破产宣告裁定,并自2016年6月17日起对大世界公司进行重整。
二、审理情况
大世界公司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后,清算组与多家有意向重组方沟通,通知制作重整预案并参与重组方遴选。但最终只有一家意向重组方深圳市宝华白马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马公司)向清算组缴纳重整保证金及重整预案。2016年7月29日,大世界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第一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由清算组依据白马公司提交的重整预案所制作而成的《大世界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表决,各表决组均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清算组根据案情需要及债权人会议安排,在报纸刊登公告,面向社会再次公开招募大世界公司重整投资人。在公开招募期间先后有6家机构前来报名,但在规定时间内,只有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兆公司)和白马公司按规定提交了重整预案及保证金。清算组依据中兆公司和白马公司制作的重整预案,在与债权人充分沟通基础上,分别修订中兆公司和白马公司拟定的《大世界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制订《大世界公司重组方选定规则》一并提交给深圳中院和债权人会议。
2016年12月19日,大世界公司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及第二次出资人组会议,由债权人表决通过《大世界公司重组方选定规则》,并依据该规则表决选定白马公司为大世界公司重组方。债权人会议对依据白马公司制作的重整预案而制订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经表决,普通债权组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出资人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在有146家债权人的普通债权组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仅有财产担保债权组(2家债权人)和出资人组(3家出资人)等少数权利人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情况下,清算组申请深圳中院依法审查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清算组申请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重整的社会价值巨大,故批准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出资人持有的大世界公司100%股权全部无偿让渡;重组方提供7.5亿元偿债资金及2亿元大世界商城续建资金;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担保债权全额受偿;普通债权的清偿率最高可达43.35%;大世界商城将在重整计划批准后2年内完成续建并竣工验收,向业主交付。至此,大世界公司重整成功。
三、典型意义
1、立足社会公众利益保护,创新解决跨越新旧法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实施前受理并宣告破产清算、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债权人向深圳中院提出对大世界公司进行重整,并有多个潜在重组方提出重整意向。经清算组征求债权人意见,多数债权人均同意大世界公司转入重整程序。本案审理面临新旧法如何适用的问题,深圳中院审查认为大世界公司在企业破产法实施之前进入破产程序,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该类债务人规定相应的重整程序施以挽救。本案虽已宣告破产清算,但大世界公司尚未进行破产财产的处置,仍保留较大重整价值。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目的除依法清理资不抵债的企业外,还包含运用司法制度拯救危困企业,从而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深圳中院裁定中止本案破产宣告裁定,对大世界公司进行重整。深圳中院裁定大世界公司在破产宣告后进行重整符合重整制度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有利于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重整成功后,不仅债权人的权益可以得到更有效保护,而且大世界公司作为开发主体所享有的开发资格及相应权益将得以保留,可依法开展大世界商城竣工续建、完善全体业主产权登记、办理产权证书及后期经营开发等工作,从而有效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采取法治化、市场化的遴选重组程序。本案在遴选重组方的程序上,按照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大世界公司重组方选定规则》,在公开市场招募意向重组方。符合条件的意向重组方按照大世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重整预案。在此期间,清算组组织多次会议,由各意向重组方分别向全体债权人解读重整预案并听取债权人意见。经过充分沟通、讨论,各意向重组方在规定时间内完善重整预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最终,债权人会议表决选定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整预案,由此确定正式重组方。整个遴选程序坚持债权人意思自治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化原则。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公开遴选重组方提供具有借鉴价值的典范。
3、严格依法审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充分体现重整制度的社会价值。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普通债权人的广泛支持,但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及出资人组经两次表决仍未获通过,深圳中院面临强制批准的难题。深圳中院在审慎使用强裁的原则下,没有回避责任,勇于担当,严格依法审查,立足于保护广大债权人合法权益及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通过重整,打破少数权利人的利益壁垒,平衡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获得了比破产清算状态下更高比例的债权清偿,大世界公司重新获得生机,并具备继续开发续建大世界商城的经营能力,广大业主能够期盼获得竣工验收并具有产权的物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典型案例之六: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唯冠公司”)是唯冠集团最大最核心的研发生产基地,于1995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曾为深圳高新技术企业及中国外贸出口百强之一。2010年,唯冠公司出现债务危机。后富邦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唯冠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向深圳中院申请对唯冠公司破产清算。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深圳中院于2012年10月8日裁定受理唯冠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二、审理情况
本案受理后,考虑唯冠公司债权人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资产权属存在特殊性等实际状况,深圳中院协调指导管理人积极与原执行法院沟通,将执行法院未分配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即唯冠公司与美国苹果公司关于IPAD商标权纠纷的和解款)划至管理人账户,纳入破产财产,为破产财产分配奠定基础。而债务人名下的政策性房产是其另一主要破产财产,根据深圳市的相关规定,将由政府按成本价收回。由于深圳市房地产近年来大幅度升值,深圳中院协调指导管理人积极研究处置方案,多次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谈判,最终由政府按照市场评估价值回购房产,通过创新方式实现了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此外,本案债权人人数众多,并且多为境外债权人,债权审查及债权人沟通工作十分艰巨。特别是前述执行款相关代理费优先债权的诉讼,由于涉及金额巨大,普通债权人高度关注。管理人经调查研究,提出了应认定为普通债权的主张,最终得到深圳中院的支持。目前,本案破产财产及债权已基本处理完毕,截至2015年2月已实施了两次破产财产分配,因破产财产价值提升以及对税款和优先债权的依法妥善处理,使得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达到11.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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