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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盛业绩| 王冰团队代理AMC及资管公司与某上市公司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获最高院胜诉判决
来源: admin    更新时间: 2022-11-03    浏览: 877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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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法盛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王冰律师团队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最高法民终***号终审判决,某上市公司诉某AMC、某资管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王冰律师团队王冰、袁健洋两位律师代理的某AMC及某资管公司获得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的全面胜诉结果,我所最终成功帮助当事人化解了某上市公司巨额索赔风险。此前,该案一审亦由王冰、袁健洋律师代理,广东高院作出(2021)粤民初*号一审判决,判决驳回某上市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难点在于如何认定某资管公司在申请对某上市公司名下财产保全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的认定标准、是否应承担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以及某AMC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问题。一审接受委托后,王冰律师团队充分意识到案件的复杂性,组成了律师工作组,通过全面梳理某上市公司提交证据资料、收集证据、检索类案等,精准锁定答辩思路及要点,最终制定了本案的诉讼策略,并得到某AMC及某资管公司的高度认可。
       在本案中,我所主要代理意见认为:第一,本案属于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责任类型,鉴于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为保证将来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或者为避免财产遭受损失而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不能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作为判断申请保全是否存在过错的唯一依据,还要看申请保全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即采用通常的客观标准(合理注意义务)作为判断标准。
       第二,在关联案中,某上市公司虽未出具有效内部决议并履行相关公告事宜,但某上市公司已出具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公司盖章的《担保函》,且某上市公司保证担保事宜发生在我国《民法典》及其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出台前,某资管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追加某上市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诉求具有合理性,存在一定法律和事实依据,具有期待可能性,至于是否能够胜诉,是某资管公司难以预见的。同时,某资管公司提起关联案诉讼并追加某上市公司,不仅是正当行使自己合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而且也是某资管公司作为国有性质企业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存在过错一说。
       第三,在关联案中,某资管公司申请追加对某上市公司名下财产保全时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且不存在超标的查封/冻结等问题,并非恶意行使诉讼权利,不具有主观过错。
       第四,某资管公司在保全期间已审慎对待保全行为,在取得被法院驳回其对某上市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法院申请对涉案财产解除查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某资管公司存在不及时或故意拖延申请解除保全的问题。
       第五,除了关联案外,某上市公司还有大量已经发生或潜在可能发生的诉讼案件,即便某资管公司未提起关联案案诉讼,某上市公司仍会受其他诉讼纠纷影响。同时,某资管公司在关联案中申请对某上市公司的财产保全行为与某上市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损失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此外,某资管公司在关联案保全某上市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房地产均存在轮候查封或冻结,即便某资管公司解除了关联案项下对某上市公司名下查封或冻结措施,也无济于事,他案轮候查封或冻结将转为正式查封或冻结。而且,某上市公司在关联案被保全房地产,不影响某上市公司正常使用及日常生产经营,且均办理了抵押贷款,不存在任何损失。
       最终,在一审阶段,广东高院采纳了我所代理意见并驳回某上市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审胜诉后,对方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阶段,代理律师在一审的逻辑框架内,围绕最高院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深入陈述了我方关于某资管公司是否应向某上市公司承担因申请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某AMC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辩点,以支持我方的诉讼主张,最高人民法院亦采纳了我所代理意见并维持原判。至此,我所代理本案获全面胜诉。
       本次广东高院一审及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全面支持我所代理律师观点并驳回某上市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是对我所王冰律师团队勤勉尽责的职业精神和深厚法律功底的肯定,该案充分展现了王冰团队在金融与不良资产领域的专业与实力,我们将再接再厉,继续勤勉尽职为客户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竭心尽力维护每位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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